近日,凤台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件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过程中,以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被告李某重罚10000元。
许某与李某女儿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4年9月16日举行订婚仪式。订婚时,许某给付彩礼17000元,戒指、手镯各一枚。后许某悔婚,因彩礼返还问题将李某父女告上法庭。4月13日,承办法官吴庭长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双方约定由李某于4月14日当庭返还许某彩礼10000元,戒指、手镯各一枚。返还彩礼时,许某认为李某所返还的戒指型号不一致,其给付的黄金戒指重达40余克,李某返还的戒指仅重10余克。经吴庭长多次询问,李某均坚称戒指系原物。因双方意见不一,吴庭长征得双方同意后定于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时,李某仍坚持戒指系原物,并表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庭审后,吴庭长即驱车前往当地金店查询戒指销售记录,金店以原戒指购买时间较长为由拒绝查询。吴庭长灵机一动,将李某所提交戒指的条形码提供给金店。经查询,该条形码所对应戒指销售时间为4月13日,销售戒指价格、重量一览无余。铁证如山,李某彻底蔫了。当吴庭长说要追究李某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时,李某惊慌失措,竟然跪在地上磕起了头,说自己住在当地街上,怕丢人和影响自己的工作,求法院不要处理他。随后李某不停的打电话找人说情,皆被吴庭长严词拒绝。为维护司法权威,给李某深刻教训,该院决定对李某罚款10000元。该案最终以戒指、手镯折价11000元,李某共返还许某彩礼21000元的方式调解结案。目前,该彩礼款和罚款均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