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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确凿的重大刑事案件为何四百多天都无法立案

2024-02-19 16:49:25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近日,湖南郴州市兴茂环保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曾先生、罗先生、覃先生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一起律师涉嫌虚假诉讼诈骗案和职务侵占案由于不予立案造成660万元应该追回的财产损失无法追回。   

       2022年9月,湖南天宇吉祥董事长黄某明律师利用伪造的事实、伪造的证据、伪造的银行账户及银行流水,在无收条、无借条、无欠条、无真实银行凭证的情况下,利用东莞市兴茂环保投资有限公司2011年4月收了他250万元的银行流水和一份没有履行的无效协议,再通过串通伪造《承诺书》和《确认书》,虚构出郴州市兴茂环保投资有限公司2011年4月也收到他250万元至今还有200万元没偿还,并由此向湖南临武县法院起诉郴州市兴茂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及股东连本带利赔偿984万元。
       由于黄某明和审判员及公司法人罗某先相互串通,9月29日收到10月17日开庭传票后,在八成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马上就签定《和解协议》。从收到传票不到一天时间,黄某明就从郴州兴茂公司骗到205万元后马上撤诉。紧接着,罗某先在公司没有债务的情况下把公司的455万元转走,其中414万元转给我们不认识的人。
       由于公司不欠他们任何债务,于是我们2022年12月向当地公安机关控告了黄某明涉嫌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罗某先涉嫌职务侵占罪,并提交了证明嫌疑人铁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虽然2023年5月市局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县局4月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但可悲的是,县局明知黄某明向法院提交的事实和证据明显矛盾的情况下,明知黄某明利用了伪造的事实和证据、伪造的银行账户和银行流水以虚假诉讼的方式骗了205万元且嫌疑人一年多都无法举证的情况下,还以无犯罪事实、无犯罪证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犯罪为由再次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以不予立案所认定的事实清楚在12月13日再次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从而导致660万元损失一年多时间无法追回,涉案人员就逍遥法外。以下事实和证据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以上附件十四、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五就是黄某明起诉郴州兴茂和股东所伪造的全部事实和证据。
        

 
       罗某先明知2011年4月的协议是没有执行的无效协议,但在黄某明威胁要追究注册资金抽逃的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在八成股东完全不知情时,相互勾结签定此协议,但罗某先认为造成此事的主要责任就是黄某明和张某奇串通搞伪证。

 

         
       以上附件十六、二十八、三十、三十二是股东提交的部分证据。
       综上所述,反映人保证所提交的事实、证据及每一句话绝对真实。如有任何不实之处,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媒体和发布平台无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期盼上级领导明查秋毫,惩恶扬善,依法依规公正处理,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中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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