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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个人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却被认定为工伤引质疑

2024-04-28 21:07:54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临时司机杨某五非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为获得工伤赔偿、交通赔偿故意说谎;行政二审依没有质证的工伤核查为依据做出认定工伤事实的裁决,涉嫌程序违法。经多次反映,现无任何部门做出回应。这于情于理于法都让人感到无法理解和接受。”近日,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顺发货运站法人代表谢女士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在2021年12月15日傍晚,杨某五(男,1966年2月出生,冀州区小寨乡小寨村人,系我丈夫王某峰雇佣的临时司机)在货运站门前339国道上发生了交通事故,被撞伤。在2022年3月4日,有一不明身份的人,对王某峰进行调查, 并善意提醒到杨某五后台很硬,分分钟就能让其罚款关门,要好好配合,后经确定为一调查关连人员,这明显违反了《工伤认定办法》第十条“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查,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的规定。
       之后,人社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杨某五为冀州区顺发货运站工作期间,在冀州区339国道由西向东步行到弘迪塑料厂门前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行政复议,行政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衡水市中院行政二审以工伤核查结论为依据维持,原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然而,在2024年3月14日,衡水市中院民事二审中,庭审中杨某五突然表示,当年交通事故,由东向西逆行去后面车上拿灯被车撞伤,这还没有经过塑弘迪塑料厂门口。这与工伤认定事实由西往东经弘迪塑料厂门口被撞严重相反,经过原因与工伤核查结论也不符。很明显,杨某五当时为获得交通赔偿、工伤赔偿说谎了,导致工伤认定错误,行政判决有误。
       我现有当时王某峰安排杨某五回门市待命的微信记录,还有车主四个司机证明每辆车上都配有灯具的证明,根本就不需要去别的车上拿灯,这与其出现在国道上被撞毫无关联,属个人行为,非工作原因。为此,我多次向有关部门陈述事实,反映情况,至今无人处理。恳请上级领导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督促相关部门尽快重新调查,还原事实本来面目,撤销工伤认定和行政判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中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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