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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指以房地产开发为名骗取他人830.9万元

2024-06-06 21:09:35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被反映人李某忠打着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晃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我本金830.9万元,至今连本带息总计3000万元左右。致使本人精神错乱而家破不堪、妻离子散,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摧残和打击(现为三级精神残疾人)。”近日,福建省长汀县新桥镇新桥商业街128号的王某龙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我与被反映人李某忠(男,1956年3月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系朋友关系。2011年5月初开始至2014年中旬,被反映人李某忠利用在福建省长汀县大同镇红卫村非法购买22.66亩的一块土地,打着开发“龙湖花园”房地产项目的晃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我出借840.9万元本金。2014年7月下旬,被反映人李某忠携巨款逃匿失联至今。
    其一,李某忠虚构事实,不具备招拍挂资质,未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也未挂靠他人房地产开发公司。
    其二,李某忠隐瞒事实真相,“龙湖花园”小区到目前为止,福建省长汀县自然资源局汀自然资信(2024)5号文件明确不存在招拍挂将该地块出让的事实。
    其三,在李某忠诱惑下,2013年9月16日,被害人王某龙与其签订了《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该协议纯属虚假,以诱惑受害人出借巨额资金。
    其四,李某忠骗取巨额资金后,没有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和合法的投资,而是占为己有,肆意挥霍。造成无力偿还后,有意拉黑被害人王某龙,电话不接,短信不回,逃匿失联,给受害人王某龙的身心和精神造成巨大的伤害。
    2001年1月21日,最高法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综上所述,被反映人李某忠的行为已涉嫌诈骗。恳请当地公安机关为民做主,切实解决老百姓的急、难、愁、盼问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给予立案侦查,追究被反映人李某忠的刑事责任,帮助被害人王某龙挽回被骗的巨额资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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