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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诉称房屋拆迁过程中遭忽悠致其蒙受巨大损失

2024-06-17 11:30:32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近日,家住江苏省盱眙县盱城镇宣化街的张某虎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从2006年的盱城航拍图上能显示到,我妻子王某华名下的房屋在红线内属于被拆迁户,但在2009年却被视为违建被强行拆除。在这个过程中,拆迁办的个别领导出尔反尔“忽悠”我们,使我们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我叫张某虎,男,今年58岁,老家安徽泗县,祖辈都是农民出身。1983年,本人从安徽泗县到江苏盱眙后认识了本地的农民姑娘王某华;1989年,本人与王某华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江苏盱眙;1988年,我妻子王某华分到了一份承包地;1989年6月15日,王某华与集体签订了一份承包4.46亩土地的《生产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期间还向集体缴纳了94.7元的承包费用。

          

       在1999年我回国后,手里有了钱,于是我与妻子王某华就在宁徐路北边自家的承包地里,建造了一处砖瓦结构的正规房屋,目标是开一个路边饭店。到了2003年,淮河二桥通车后,饭店也就没有了生意,我就搞起了养殖鹌鹑。到2009年遇上拆迁。当时,在老场的小庄子里,有一处房屋,是我父母给我建造的,直到现在父亲还和我一起生活。母亲刚去世。父母给我建造的房屋是,有一个院子,拆迁时,违建面积是67 m²,合法面积是115m²,分配的是一套最小的安置房面积是92.7 m²,但实际拿到手的是88.9 m²。因有了面积差,又退还了钱。总的来说,此处房屋拆迁是双方都达成了共识,已交钥匙,化为句号,无需再谈。
       问题的焦点是,我在宁徐路边养殖鹌鹑的这个地方。我是从 2004年养殖鹌鹑的,数量在18000—20000只,主要经营的是向市场供应鹌鹑蛋,生意做得很顺利,也很舒心。当时听说要拆迁,心里很难受,担心因为拆迁,会打乱了我家的生活节奏。养殖是我一家三代六口人的生活全部,不能丢掉。我的要求是:在拆迁后,还能继续养殖,能给我一个养殖鹌鹑的安置居住的地方,并不是要套房子。对这个问题,拆迁办也都很清楚。于是拆迁办就给我找到了一个地方,位置是在琵琶井附近,宜化街路南边,有一个废弃的采石场,里面有三间旧瓦房,还有一间小偏房。

          

       于是,我就按照拆迁办讲的话,找到了那个地方。到了现场看看,实际情况和拆迁办讲的大概一致,没有什么差别。然后,拆迁办的王主任就单独做我思想工作,他说:按照你要求的条件,你已经到现场看过了,是可以满足你的要求的,但是你也要配合我的工作。我说可以。他说:就是要把你的正规房说成是简易房,这样才符合无证房的第三条例,你才能得到这个地方,也证明了我的工作是按照政策执行。
       听他说这话,经思考后,我认为他说按照政策执行工作,我是无理由拒绝,他说我要想得到这地方,解决后顾之忧,也只能这样做。于是我就同意了。他的说法把我的正规房说成简易房,签字时,双方各一个共俩人,没有第三人在现场。事后,我妻子王某华得知,此采石场已经卖给了於某靠。我听到这话,心里就慌了,害怕这是真的。

         

       于是,我要找王主任对质。可对应我的是陈主任,他说:於某靠是个好人,够朋友,讲情义。我直问,听说采石场地方已经卖给了於某靠。陈主任微笑说那是谣言,他只是在那管理一下,我们和於某靠都说好了,拆迁时,你把所有东西都拖去就行了。我说拖去的概念不同,是你叫我去的,那你就写个东西给我吧。他立即翻脸说,你那是一个违建房屋,就应当按照违建处理。我说房子是建在我承包地里的,就不能算是违建。他说,你的房子没有证,那就是违建,我们只认东西,不认人。我说按照无证房的政策,你要是不给我地方的话,那就应当按照六折的补偿加钱。他说字都签过了,钱是加不上去的。我说这个房子屋主权是王某华的,我签字不算。他说你张某虎和王某华是夫妻,你又是一家之主,只要是家主签过的字,是完全可以代替家里的全部成员的。
       强拆的那天,我把家里的鹌鹑、工具、饲料等所有的东西全部都拖到了该地采石场。就在下车到一半的时候,於某靠的母亲赶到,说是谁叫你拖来的。我说是拆迁办叫的。她说拆迁办所有的人我一个都不认识,是哪个叫你拖来的,你就叫哪个写个东西拿给我。我说拆迁办和你家儿子都说好了,我们才拖过来的。她说,和我儿子讲好了也不行,我儿子也不能当我的家。没有我的同意,谁的话都不好使。实话告诉你吧,这个地方已经被我家全部买下来,包括这路都是的,我有正规的东西在手里面,所以才能和你说这些话的。你今天如果拿不出东西来给我的话,那你哪里来就哪里去吧。就这样,无情的把我拒绝在门外。当天的雨还一直下个不停,我的近20000只鹌鹑一直在外面被雨淋着,受冷鹌鹑没有食吃,也没有水喝,造成了鹌鹑后期大批死亡,把我多年的积蓄成本一下损失空了,最终还是自己买单!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结合我们提供的《生产土地承包(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上述被征收的房屋系我们的合法财产,应该享受征收补偿。期盼上级领导深入实地,明察暗访,依法依规公正处理,为百姓讨回一个公道。

来源:中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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