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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房县一男子自筹资金建廉租房却遭遇不公

2021-07-12 11:14:22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近日,湖北省房县退休职工李先生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其因自筹资金开发建设廉租房而遭遇不公的问题。

       

    在提交给有关部门的一份书面反映材料中,李先生陈述了事情经过:我是湖北省房县农商银行的一位退休职工。2008年12月30日,房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将位于房县城关镇北街本人私人房产国有土地370.07平方米,定为廉租房建设用地。由于房县政府暂无资金购买土地和垫付开发成本,县长办公会议决定由土地所有权人自筹资金开发,有建设局所属的银陵公司承建。待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按略低于同地段市场价给予回购。本人以银陵公司的名义与房管局签订了《房县廉租房开发建设和购买协议书》。
    2009年3月,房县城关镇北街廉租房开工,年底竣工。建混砖结构楼层42套,建筑面积2499.56平方。房子竣工后,由于资金不能到位及其它原因,房管局决定仍由开发人进行看管和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房管局承担。
    2011年10月,省市县各级领导检查廉租房建设和对特困户配租情况。在房管局通知当事人后,虽回购资金及其它遗留问题没有解决,但当事人仍然将廉租房交给政府。政府给41户特殊困难的住户进行了分配。房屋移交后,当事人数次找新任房管局局长万某虎(因原任局长程某发在2010年10月调到安监局),要求万局长解决看护费、延付工程款利息和砌围墙等费用,但万某虎以种种理由推诿。
    在2011年阴历年前,为了解决工程款问题,当事人给万某虎送去2万元请求其在阴历年前解决工程费用,但在阴历年前仍未解决。2012年元月17日,房县房管局将看护费和延付工程款利息、砌围墙费报到物价局,物价局按照房管局的委托书测算增补成本价费用49760元。当事人向物价局了解情况后,物价局说我们是按照房管局委托书进行的测算,具体情况你向房管局了解。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向房管局万某虎要求看房管局向物价局报送的委托书,但万某虎不予提供,说委托书找不到了。当事人自己测算应付工程款140663元,与物价局核算的49760元相差较大。在当事人和万某虎发生了争吵,当地派出所前往了解案情后,责成房管局因事实清楚,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计算。2012年8月16日,《房管局关于北街廉租房有关情况说明》,重新计算后三项合计119620元。
    2012年12月4日,当地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称根据县“两违”安排,对当事人没有开发资质通过行贿3.5万元得到了廉租房建设工程,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对当事人罚款30万元。由于当事人认为廉租房建设、拆迁给房管局加班人员加班费1.5万元不是行贿,给万某虎2万元是长期索要工程款,万某虎故意拖延,是索贿行为,被认为态度恶劣,被刑拘,最终在交纳5万元罚款后取保候审。之后,当地法院00237号刑事判决当事人没有开发资质,通过行贿3.5万元得到了廉租房建设工程,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的处罚。
    判决书下达后,当事人找到房县法院刑庭负责人高某某提出质疑。高某某说刑事判决书已经下发你就不要上诉,若上诉哪里都会维持原判。你与县政府签订的协议是按市场价回购,已经是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你按照市场价向政府要款就行了。当事人将此意见向县领导作了汇报后,县政府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了“关于北街廉租房建设情况的说明”,认为廉租房一切都是政府研究同意,一切都是政府行为,支持当事人上诉到十堰市中院。2014年4月24日,十堰市中院作出了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向房县县委、政府写出诉求。后经相关领导经全面调查后,告之当事人因廉租房回购行为未实施,当事人作为工程施工人,所得的工程款是应得的收入和利益,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是涉法涉诉案件,政府无权解决,支持当事人申诉到高院依法维权,申诉费用由政府司法救助给予解决。后此案申诉到最高法仍维持原判。
    2016年8月19日,2018年10月11日,房县县委、县政法委召开了两次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届有关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要求检、法办案人员到会就办案的法律依据进行听证。两次听证会办案人员都未到会,听证会至今没有任何结果。
    2021年4月5日,当事人向十堰市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和市纪委、监委写出诉求,并要求纪委、监委立案调查万某虎索贿一案。市纪委将材料转到房县纪委,房县纪委责成房县法院在2个月之内给予回复,但至今仍未有结果。
    在此情况下,请求上级领导予以关注,并提出以下几点请求:其一,廉租房建设是国家改善民生、惠及百姓的重要建设项目,当事人作为一名普通党员,在廉租房建设中是否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其二,当事人以银陵公司的名义与房管局签订的协议约定按照略低于市场价购买,房县政府证明同地段市场价在2200元/平方米,当事人开发廉租房2499.56平方米X2200元/平方米=549.9032万元,减已付工程款2752170元,现房县房管局按合同约定还应付回购款2746842元,是否合法?其三,此案已经过11年6个月,按照银行贷款利息年息百分之六计息,房管局应付利息190余万元;其四,请求上级纪委立案调查万某虎的索贿行为,在索贿败露后利用关系打击报复制造了一个冤案,特请求上级纪检机关调查事实真相。
                 
来源:头条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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