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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称房子被他人强占,诉讼之路颇崎岖

2021-07-20 11:16:51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我在武汉市青山区116街坊148门9号的一处住房,系我1986年按工龄、职称、人口(当时我已离婚,一儿一女全跟我生活)所得福利房,一直住到现在,做梦也没想到我这房子会被他人盯上,并在大雪天赶我出自己住的房子。不得已提起诉讼,更没想到这诉讼之路如此崎岖。”近日,年逾七旬的夏勤老先生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我出生于1941年1月,高中高级教师,八十年代省和市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1995年10月我退休了,儿女的负担还是很重的,加之我对教书情有独钟,退休后就到洛阳的私立学校继续教书。在这个过程中,儿女均成家,但立业却有了变故。

        九十年代未,我儿媳妇张某(女)的哥哥张某(原来也是武钢职工)因偷窃获刑,我不愿我的孙子有这样的舅舅。恰此时武钢也在搞分流,我两份收入就先后支持儿子一家、女儿一家出国就业。于是,2005年儿女先后去新加坡工作了。2006年,我也去了新加坡。在这个过程中,116街坊148门 9号经常处于空置状态,但里面物品是满满的。这里有棉被棉垫棉袄棉裤,四季衣服,书籍,收藏品,锅碗瓢盆一应俱全。

        这套房子是我唯一的住房。七十岁后,我很想回国治病。一直拖到 2015年,我真的要回汉治病了。张某要强占我房子的计划也在实施中。第一步,当地有关部门违法行政。四份文件,第一份是我亲家导演的假离婚,说儿子媳妇的共同住房在新加坡。实际上他们没离婚,因为那几天,他们全住在116街坊148门9号;第二份文件是伪造文件,离婚财产协议书,目标对准老人的福利房。这是2011年8月最高法司法解释所不允许的。即老人的福利房儿女婚内不得分割,离婚也不得分割。而且婚姻法也规定民政部门离婚协议内容不得随性增加、改动,变更必须进行法律程序。请注意时间,都是2015年11月4日,根据这份伪造的文件进行了错误的登记,房产转移给了定居新加坡的儿媳妇张某(女)。青山区将房产证发给了儿媳妇的亲娘、我的亲家尹某英。这是真正偷抢我房子的人,为她儿子张某谋福利。尹某英拿房产证,因为儿子媳妇已回新加坡上班了。而且看时间是2015年11月4日完成的,即一天内完成了我住房的转移。

        尹某英一天到晚嘻嘻哈哈,广结人缘,讨好卖乖,在十九街家属大院有人脉关系。她再婚丈夫是区管人防的副科长,为人本分。尹先向他要房产给她孙子,还要我的。总之,她喜欢为自己儿孙收集房产。当房价越来越高,而她儿两套房全没了,她加快了抢房速度,出现了假离婚夺我116房产的事。她先攻下区房管部门,派她儿子张某大雪天逼我搬家。又有她尹家人在中院坐镇,张某(女)配合。中院收上诉费急急忙忙,送达慢慢悠悠,一年半后才交高院。

        这个案子,2015年11月起诉,律师就没给我看青山区那些文件。律师郑某丽却用合同法起诉。那合同根本是中介为促成交好拿佣金弄的假合同。我当时根本不知道,当时我行动十分不方便。结果,青山区法院起诉后,直接送武汉中院进行一审,弄成涉外房屋买卖纠纷案,拖三年2018年3月22日判我败诉。我脊椎神经受冲击,律师要我去中院求情,我气得瘫痪了。120抬去、抬出武钢医院。此后,我打遍当地法律热线求助无果。

        这时我买了一堆法律书籍,发现青山区在确权时,程序缺失。2015年9月我查的是2015年修正本,第五十四条,当时青山区把房产确权给张某(女)时,但凡问我一下,这案子就不存在。中院为什么判我败诉。我当时是吃不下,睡不着。2018年11月开始,按枫桥经验,我找到了原点,原来是有关部门违法行政。

        我瘫痪后,躺在床上签字上诉。中院扣住不送,直到我的投诉到了市司法局,才慢悠悠送到省高院,是为(2019)鄂民终675号案。2019年7月开始,我去省高院了解到主审法官余某。我打电话向法官说明,由于有关部门违法行政未进入法律程序,我在中院败诉后,自己进行了行政投诉。她说这是两条线,法院不干涉。高院民四庭书记员杨某打电话问被告我儿子夏某铭和媳妇张某(女)的联系方式,我负责任地如实告之。又开始了外交送达。我也向余法官寄去了我行政投诉的成果。国家信访局六个工作日回复并要我及时告之办理情况,我很高兴,也确实有进展,因为当地有关部门虽坚持错误,也出具了变更我住房的意见书,认为青山区变更房产给张某(女)合理合法,一点瑕疵也没有。

        区房管部门说你不服气,你就找市房管部门复查。2019年4月30日做出了复查结论,题为《不予受理告知书》,内容有四点:1,不动产权证归自然资源规化局不动产权部门承担;2,撤销青山区房管局《关于夏勤116街坊148门9号房屋变更问题的处理意见书》;3,要求青山区房管局依法依规处理;4,要夏勤去不动产权处理房屋登记相关问题。

        余法官收到我提交的材料,同意我自己出庭。2019年底张某(女)收到上诉书,此时正处在武汉封城之际。2020年4月解封后不久收到开庭传票,4月29日上午9点开庭。4月28日上午10点,却收到律师电话,说庭审临时叫停。我追问延至何时,律师说遥遥无期。本来省高院五一后有变化,一般案随人走,但余法官却调其它庭了。到五月下旬,我的案子才派了法官胡某、民四庭庭长邢某负责。

        时至今日,我仍住在被青山区奉送给张某的这个房子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当今,希望《民法典》能够得到贯彻落实,有关部门能够依法行政,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我的诉求,一是青山区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鄂0107行初31号不实事求是,完全听被告律师的一面之词,应依法纠正;二是要求省高院民四庭对(2019)鄂民终675号案,尽快开庭;三是高院开庭理所当然。如果我近期出现变故,也应开庭还我公平公正。 (武汉市青山区 夏勤)

        来源:头条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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