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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林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视作使用权纠纷处理引质疑

2021-08-30 14:07:02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镇里作出的新政处(2020)1号、2号、3号自然资源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把林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错误搞成林地使用权纠纷,程序不合法,相关工作人员涉嫌弄虚作假乱作为,恳请上级领导明察秋毫,秉公处理,督促有关部门正视历史,实事求是,依法维护我们的正当权益。”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新棠镇的马先生日前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改革开放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1984年生产队发包给我们家庭承包经营户承包大坡岭,原有生产队种植成才松树。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先按原生产队原有人数按人头分岭上的成才松树,限定3年砍伐,林地归属我们。但是村里有部分人却没有履行承诺,强行占有林地,直到2002年生产队干部马某鹏动员他们砍伐,到2004年整个山头都砍伐完,我们家中有些人也在山上开荒种植。

    由于大山上收成不好,没有再耕种,到处野草丛生,附近村民乱砍乱伐,随处安葬,引发几次火灾,尽管我们立告知牌,毫无作用。直到2018年我们组织在家中几个人,开荒种植安树,从修路上山,到安树苗种植,半年多时间村里人都知道了,无人阻止。到2019年,接到村委电话,说有几个年轻人投诉你们,说山林是他们的。

    2020年,镇政府组织双方人员调解。政府受理后,并没有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将受理申请人的有关申诉书材料送达到给被申诉人,两次调解会中我方未收到过镇政府正式通知,且我方曾多次向镇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申诉人的申诉书副本及相关材料,相关工作人员以各种借口为由拒绝向我方提供相关材料。也书面向镇政府领导要来给我方一份申诉方所申诉的材料,政府也没有给任何答复。直到我方起诉到钦北区人民法院,才收到被镇政府故意积压的申诉材料。如此做法,是否有意帮助申诉方,侵害了法律赋予我方的答辩权和知情权。

    第一次组织双方人员上山看现场,过后镇政府综治办两个人到村中做笔录,只有一个执法人员询问笔录不合法,按规定一般程序是规定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现场执法取证,而我方人员只有一个人笔录,对方人员笔录多达三十几个人,有的家庭老少都有笔录。做笔录中多次引用我们霸占他人林地。在林地归属没有理清,综治办就用这个语句,导致事件问题和人员扩大化,造成不良影响。这样不合理,村中第三方人没有笔录,程序也不合法,行政执法不合规,只有一个部门两个人在场做笔录。 

    镇政府组织第二次上山看现场,我方收到村委电话到村委开会,然而镇政府组织对方到大坡岭去,听取对方说法,将我方人员耕种过林地和还第三方分到树木的林地,采用无人机进行了航拍,司法、综治办等部门将有争议的林地描图划分给他们。林地纠纷没有搞清楚,这样划分林地不合情理,过后说我方不敢到场,只能这样做了。第二次镇政府组织调解会中,就听取对方几个人员说法,将当年生产队村民小组组建,重新划分,没有调查清楚事实真相,并采纳他们,会后直接把大坡岭林地归属划分给他们286亩,这样做显示公允。   

    我方提出村中第三方人员当年也分得松树人员,在2002年砍伐完,林地归属我们,他们没有任何异议,镇政府没有组织对他们进行调查了解,我们还提出证人证言未被采纳。我方在2016年村委开证明大坡岭归属于我们,也没有采纳。

     镇政府收对方申请书让我方赔偿是林木,政府人员最后做出决定是分山分地,处理方式是错误的,镇政府没有处分的职权,把林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错误搞成林地使用权纠纷,作出错误决定后,对方还收集他们自己人证签字证明和各种材料弥补,政府人员偏向过分了,就如此先入为主的方式是不合理。政府工作人员有意帮助对方,已视是否合法而不顾,对方提交材料说我方恐吓他们,我们找村中第三方人证言,后来他们也收到对方电话威胁,村中日后没有人再敢说真话,造成不良影响,

    我方作为农民群众,且没有学过法律,都能看出此案件漏洞百出,但镇政府依然做出这样的处理决定书。我们向区政府申请复议,结果也是认为镇政府证据确凿,维持上述处理决定。又起诉到区人民法院,法院依然维持原处理决定。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此案主体资格明显不合法,相关工作人员涉嫌弄虚作假乱作为,难道就没有公平公正所在吗?恳请上级领导明察秋毫,秉公处理,督促有关部门正视历史,实事求是,依法维护我们的正当权益。

来源:中视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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