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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宝坻宝环灯具厂北车间项目涉嫌未批先建引质疑

2022-09-06 23:04:39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依法行政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证。近日,天津市宝坻区居民李先生致函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宝坻区建设路西12号宝环灯具厂北车间项目涉嫌未批先建等问题。

        
    
       该项目于2013年6月初施工,2013年10月份完工,而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坻分局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证编码:2014宝坻建证0021于2014年2月21日。可见该项目涉嫌未批先建。而且,该项目从未在市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施竣工验收;从未在宝坻区消防救援部门办理消防备案,消防验收。
       2022年3月4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坻分局(2022)14号《关于李某某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中答复“该处房产登记申请要件齐全”并核发该项目房产证,涉嫌违反《建筑法》及《建筑法实施条例》之相关法律规定,此意见书答复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其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法律法规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质量备案、准许使用手续和相关权属登记。
       其二,办理该《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依据。规范字(2011)302号文件规定,其所需要件之一: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而办理该项目《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依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八条: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九十日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工程档案合格的,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核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另依据《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九条:未取得《天津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由此可见,天津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宝坻分局在无该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更无《天津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而办理该项目《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行为涉嫌违法。
       综上所述,依据《失职渎职违纪违规处罚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恳请上级有关部门本着“有错必究”的原则,依法查明事实真相,撤销宝坻区建设路西12号宝环灯具厂北车间房产证,并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涉嫌渎职及滥用职权的行为予以问责,以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反映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晨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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