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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诉称180余万元工程款被终审否掉致其损失惨重

2022-09-19 11:10:49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要抓住关键环节,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因为我们一个终身负责的建筑工程遇到中院主审法官的错误裁判,终审把两次一审中的给付应给的剩余工程款180余万元全部否掉,使我们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近日,河北省沧州市的刘先生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我叫刘某国,男,今年68岁,原来是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在2018年,黄骅法院(2018)冀0963民初6691号判决书,作出了“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办公楼施工协议书、保温施工协议书、警卫室协议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确认上述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完成所有渉案工程施工后,被告接受了部分办公楼钥匙并实际使用,且工程已经勘探、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建设部门验收合格”的正确认定,判处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88余万元。沧州中院主审法官王某某根据被告认为办公楼质量不合格,没有其它相关证据和认定,作出(2020)冀09民终692号判决,错误撤销了原判,改判成原告给被告修复工程后另行主张工程款的判决。
       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后,又以部分质量不符合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两次黄骅市法院审查认定,发包方已经使用了渉案工程办公楼,王某某却按照被告意见裁判支持了被告的诉求,让人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
       渉案工程是一个垫资建设工程,协议规定每项分项工程质量合格、资料齐全,付工程预算款的百分之十至二十的工程进度款。工程施工中,又增加了6项辅助工程。至发包方使用办公楼时,发包方已给付工程进度款280余万元,证明每项工程质量合格,否则不予给付工程进度款。可是王法官却不顾事实和证据证明,就按照被告提出一个办公楼质量不合格,其它6个合同项目都不予付款。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此,敬请上级领导在百忙中予以关注,根据事实证据和国家法律,尽快查明事实真相,对沧州中院(2020)冀09民终692号民事判决提请再审,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房地产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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