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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两委被指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引质疑

2023-01-16 13:59:26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保护耕地关乎国计民生,而耕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保护耕地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关系到农民的长久生计,对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未经履行法定程序,未经申请申办农业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村两委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涉嫌非法侵占集体耕地462亩。”近日,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温家房子村民张先生致函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说,涉及大型企业25个,私家企业6个,其它为村集体占地项目多个。
      
 
       仅村理财小组王某岐就涉嫌违法侵占集体土地4项,有2项已获得拆迁补偿款。其中,地点1,温家房子村东侧与北辰科技园结合部。侵占集体土地自己建厂房,向外出租。侵占日期:2013年;地点2,津蓟高速公路东侧,东丽区南孙庄、原东安驾校西侧,津蓟高速公路收费站南侧,新开河北侧。侵占集体土地自己建租赁站。侵占日期:2013年;地点3,津蓟高速公路东侧,东丽区南孙庄村、原东安驾校西侧,津蓟高速公路收费站南侧,新开河北侧。侵占集体土地种植柳树。侵占日期:2014年(此地块,2003年以前种水稻,2003年至2013年种棉花)。
      
 
       众所周知,对于农民集体土地上修建房屋,应当取得相应审批手续。《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那么,请问:村委会有审批权限吗?村两委能替代县级政府吗?村两委与违法占地人签订的协议,能替代《土地管理法》吗?
     
 
       综上所述,村两委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已经违反了宪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土地管理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四百一十条,最高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的法律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充分,各项法律条款内容适用。民告后仍不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实属渎职包庇,有法不依。如果不予依法追究责任,请问国家法律的意义何在、尊严何在?请问还要法律何用?
       2020年1月13日,村民向8890便民服务平台反映后,此案被转交至区里承办,至今悬而不决,未做依法处理。恳请上级领导对此予以高度重视,深入实地,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给村民们一个合理的答复。 
 
来源:乡村振兴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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