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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行为并未违规违法却被认定承担事故主责引质疑

2024-06-17 11:49:16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被告人赵某忠案发当时的驾车行驶行为并未违规违法;被害人刘某琼严重违反交通规则,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认定赵某忠负主要责任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对赵某忠定罪判刑6个月有期徒刑,适用法律错误。赵某忠上诉后,重庆市二中院维持原判,我们的孩子实在是太冤枉了。”近日,重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赵某忠的亲属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我们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其指控被告人赵某忠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和法律适用有截然不同的意见。赵某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其一,被告人赵某忠案发当时的驾车行驶行为并未违规违法。录像显示:2023年12月30日21时10分许,赵某忠驾驶车辆正常行驶在云阳县迎宾大道九街路段时,行人刘某琼在附近约不到50米就有地下过街通道的情况下不走,而要故意跑步横穿车流量较大的双向8车道公路过街。由于过于突然,在对向第六车道与赵某忠驾驶的轿车相撞,刘某琼当场死亡。赵某忠持有C1驾照,经检测和鉴定,其无酒驾、无毒驾、无超速、无逃逸,车况检测合格,事故现场附近有监控、有路灯,视线良好。
       由此可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赵某忠驾车在公路上无违法行为,是合法合规行驶,做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其二,被害人刘某琼严重违反交通规则,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作为成年人的刘某琼,应该意识到横穿车流量大的双向8车道公路的巨大危险性,其违法行为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同时侵害了机动车辆的通行权,其行为害人害已,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应该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赵某忠不负责任或者负次要责任。
       而且,根据2007年重庆市交警总队发布的《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及责任认定指导意见(试行)》第六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九目规定:“行人未走过街设施的,应当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根据2022年重庆市交警总队执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操作规范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该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其三,认定赵某忠负主要责任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没有证据证明赵某忠违法驾驶,也没有证据证明赵某忠驾驶不规范和不文明驾驶,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适用该条规定,强加给赵某忠责任明显证据不足。
       具体而言,事故路段有路灯、双向8车道、视线良好,当天没有遇到沙尘、冰雹、雪、雾、结冰等,迎宾大道九街路段不属于危路、险路,赵某忠驾驶车辆且在本人及同车人均没有看到有行人横穿公路的情况下,未超速,正常行驶,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适用《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是故意偷换应用场景,适用法律错误,涉嫌乱作为的行政(司法)行为。
       本案中,还涉及到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是否可以直接作为定罪量刑责任的问题。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刑事诉讼中属于书证的一种,因其制作机关的特殊性,属于公文书证,相较其它书证有更高的证明力,但在认定事实时仍须依据审查书证的方式进行审查。
       最高法于2000年颁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规定,但该解释并没有直接指向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等同于发生法律效力的书证。
       2020年的《最高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在民事诉讼中尚且要审查其相应的证明力,何况在对证据审查更为严格的刑事诉讼中,更要审查书证的证明力。故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不能直接拿来作为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的责任,还应通过分析案件的全部证据,还原事故的发生过程,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从而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故二审法院有权纠正本案交警部门的错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一审判决。
       其四,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对赵某忠定罪判刑适用法律错误。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如前所述,本次交通事故案中,根据市交警总队发布的《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及责任认定指导意见(试行)》第六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九目规定:行人未走过街设施的,应当承担同等以上责任。赵某忠没有违法行为,即使与行人刘某琼负“同等责任”,也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案中,赵某忠不该负刑事责任,故本案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最高法等两院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六款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在会见中,赵某忠自己基于对交通安全法的理解,始终认为自己最多负同等责任。换言之,赵某忠对指控的对本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始终有异议,并申请了复核。虽然被告人赵某忠在审查起诉阶段和一审阶段认罪认罚,但那只是表明赵某忠为了获得宽大处理而误以为自己有罪,但并不证明赵某忠构成犯罪。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就本案而言,我们既不能因为行人刘某琼之死就无视其横穿公路的严重违法事实,也不能因为违法的刘某琼之死就将其应当承担“同等以上责任”降格为“次要责任”,更不能因为刘某琼之死就将全部责任转嫁到奉公守法的被告人赵某忠身上,令其承担“主要责任”并被定罪判刑。如果一审二审法院对赵某忠以交通肇事定罪判刑的判决能够成立的话,那么就不仅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而且更是严重违背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裁判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目标和根本准则。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希望上级有关部门领导能够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抽丝剥茧,查明真相,依法公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中视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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