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林某华与肖某(女)原为情侣关系,于2013年起同居,双方育有一女,共同经营一家餐厅。
2018年7月13日,林某华、肖某因感情破裂签订《分手协议》,约定①:女儿由母亲肖某抚养,父亲林某华放弃抚养权且无须负责抚养金;②:双方同居期间共同经营的餐厅盈利、债务全部交由肖某接管,林某华放弃经营餐厅的所有权;③: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丰田凯美瑞汽车归林某华所有,但林某华补助肖某人民币10万元整;④:10万元人民币林某华承诺在201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肖某。事后,林某华反悔,认为肖某得了餐厅不应该还要补助车款10万元,于是拒绝支付。
请问双方签订的《分手协议》有效吗?
[解析]
实践中,男女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往往会签订协议书,就解除同居关系及子女、财产处理等问题予以约定。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解析说,本案中男女双方签订的《分手协议》是不是有效?根据明年1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这是对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后,具备生效的要件才能使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发生设立、变更或者消灭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
由此可见,上述案例中林某华与肖某签订的《分手协议》实质上是对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共同财产所做出的处理协议。结合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协商一致,以此签署的协议是有效的。同时,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书,另一方可以就履行协议诉至法院。(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