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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将上门寻衅滋事者打伤被追究刑责引争议

2021-02-04 10:54:06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要抓住关键环节,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无业人员王某光有预谋的到我家车库寻衅滋事,辱骂敲诈要钱,对我丈夫王某人身进行攻击。王某正当防卫将其打伤,却被以故意伤害获刑。我们认为判决不公,依法提出申诉。”日前,辽宁省西丰县退休公务员王金影女士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我叫王金影,是辽宁省西丰县教育局退休公务员。我丈夫王某1988年军干转业,在西丰县某局工作至今,曾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公务员。2014年以来,我家一直在惊恐不安中生活。邻居王某光、罗某玲夫妻住我家楼上,他们家卫生间漏水拒不维修,被我家起诉到县法院,后被法院强制执行维修了。王某光夫妻二人就此事怀恨在心,并打击报复。经常对我家进行骚扰,见我丈夫王某就辱骂、就威胁,最后发展到敲诈,要3万元损失费。经常砸我家门,在我家门口烧香,破坏我家财物等,多次到王某单位辱骂王某,上县纪委诬告王某调戏罗某玲,给王某造成极大的伤害和打击,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摧残,走路都要随时小心来自王某光的人身攻击。
    长此以往,我丈夫王某患上了抑郁症。我们多次报案,寻求法律的保护无果,导致2018年8月31日无业人员王某光有预谋的到我家车库寻衅滋事,辱骂敲诈要钱,对王某人身进行攻击。王某正当防卫将其打伤,同时王某也受惊吓导致精神失常,住进了精神病院。王某3000元手机被王某光抢去摔坏。

         
 
    事发后,正当防卫的王某却被行拘,后以虚假鉴定结论,于2020年3月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追诉刑责。两年来,我多次逐级反映王某光长期寻衅滋事,事实清楚,法条明确,涉嫌犯罪,却始终无果。后来得到的书面回复是不受理。我多次求助媒体,并在网上公布了事实真相,亦没有得到各方的重视。
    对王某光涉嫌犯罪的行为无人追责,而我丈夫王某2018年8月31日正当防卫在自家车库内将有目的前来寻衅滋事的王某光打伤,却以虚假鉴定结论被提起公诉。我方律师也提出了对本案的相关质疑和我们“两个”重新鉴定的诉求,公诉人并没有调查核实给予支持,而于2020年4月17日直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到县法院。
    2020年8月7日开庭。中国庭审网能看到,每天都有人在看,目前已有25247人进行关注。(2020)辽1223刑初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采信虚假鉴定结论,一审判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审未开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正在申诉中。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最高检、公安部2008年6月25日印发,公通字(2008 )36号第37条寻衅滋事案(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与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恳请上级领导能在百忙之中过问此事,明察秋毫,拨乱反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解救百姓于水火之中。相信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辽宁省西丰县  王金影)
   
来源:晨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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