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网友向本公众号私信留言称:“买房后并未住人,房子也未进行装修,也没有享受物业公司的服务,为什么也被物业公司追讨交纳物业费呢?”
“物业服务的价值在于满足公共性,是提升整个物业管理小区居住环境品质所需,最终体现在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解述说,业主收房后虽然没有入住,也没有享受过物业公司的服务,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是不能成立的,也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另依照今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944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当然,也有个别省份也有自己的规定——业主如果有房产长期空置,可以与物业公司协商物业费缴纳比例。比如,我们湖南省按照湘价服[2010]76号《湖南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已办理交付手续但未使用物业的,物业费按照90%交纳。
综上,如果你收房后并未入住,也应交纳物业费。(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